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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谐理念指导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二)

来源:其他 日期:2012年10月21日 浏览:次 【 加入收藏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由利益要求和主张相同或相近的群众聚集在一起,采取非法的、极端的形式或手段向具体的国家管理者主张合法权益或表示不满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它是民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在利益方面显现的“非一致”与“非和谐”的结果,是舆情状况的非正常表露或极端的外化形式,在客观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远比普通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严重,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严峻挑战。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把构建和谐社会列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目标。笔者在此仅对如何用和谐理念认识和指导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用和谐理念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

    所谓和谐社会,就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以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它体现了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效率、活力与秩序、科学与人文、人与自然的协调与统一。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经济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历史上最好的持续高速发展期。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是和谐的,但由于我们过去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以至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并由此激化为群体性事件。

    如何运用和谐理念认识群体性事件?笔者根据多年来工作实践,发现各级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存在不少误区:一是群体性事件是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二是发生群体性事件是给地方党政领导抹黑;三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都是刁民;四是处置群体性事件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忽视群众利益;五是认为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由于存在以上误区,一些地区的党政领导对群体性事件过于敏感,一旦发生,要么不惜动用一切力量,以维护稳定为由采取暴力的手段、压服的办法;要么把事情向公安机关一推了事。少数基层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存在不少偏差,群众观念淡薄,对待预警性信息麻木不仁,处置不讲究策略,一味追求平息。故处置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时甚至将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为敌我矛盾,造成更大的损失、更严重的影响。

    笔者无意否认群体性事件对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影响,但从和谐社会的理念来看,认为对群体性事件应当这样去看:

    一是群体性事件的存在对于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状况而言是必然现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始终存在的基本矛盾。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既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如企业破产改制、城乡征地拆迁、产业结构调整、公共资源开发利用及不当行政行为等导致的利益分化和失衡都能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而社会又缺乏相应的调节机制,必然会有一些矛盾产生激化,这就是群体性事件难以避免的根本性原因,加上基层组织社会控制能力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和封建宗族势力抬头这一体制性因素,以及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等政治因素和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而政治参与能力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些文化因素,诸多因素相互交炽恰如一颗炸弹,任何一件小的利益冲突都能成为它爆发的导火索。

    二是群体性事件对推动社会发展有积极的一面。对群体性事件,不能仅仅是看到它对社会的危害性,还要看到它对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因为它不仅反映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在不断增强,而且,它还是政府管控社会的风向标和警报器,能表明社会上存在着某种利益的分化和失衡,表明有部分群众存在着利益诉求和对政府、社会的不满,表明政府的调节机制出了故障,甚至暴露出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以及基层组织社会控制能力的不适应,从而提醒政府根据这些信号,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矛盾的化解,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暴露出的社会矛盾比藏而未露的隐秘性社会矛盾对社会的危害有时更为可怕。

    三是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对待社会矛盾可大大降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和破坏能量。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可避免,但根据矛盾属性和发生发展的特点与规律,如能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还是可以预防,或审慎妥善地将其处置在萌芽状态的,这样,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破坏能量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从我市近三年来的情况来看,虽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原因发生了300余起涉法涉诉的群体性事件及倾向性苗头,但由于我们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坚持审慎原则,坚持信息先导,坚持因情施策,积极开展以“五区共建”为主题的综合治理活动,着力打造平安湖区、零案景区、和睦边区、安定林区、祥和社区,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好转,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也得到了及时妥善的处置,其中80%以上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用和谐社会理念指导群体性事件的预防

    *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和政治体制、结构等方面不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引起了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差距扩大化的趋势,加上资本、政治和社会三种权力的失衡,资本权力向政治权力渗透影响政治权力运作,成为官员贪渎腐败的温床,更加激发了代表社会权力的人民群众不满,加剧了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的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就是明例),群体性事件将愈来愈多,政府和公安机关面临的维稳处突压力也将日益增大。为此,必须运用和谐理念来指导和加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并把它放在维护稳定重中之重的位置,做到未雨绸缪。

    (一)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运用综合治理的手段,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一是健全责任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责任,尤其要明确“一把手”责任;二是健全联动机制。县一级综治组织要建立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城乡都要健全治保、调解等群众自治组织,落实报酬,解决经费,明确责任,兑现奖惩;三是健全运作机制。要深入开展多种形式、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作好调处工作,对较大和疑难的矛盾纠纷要实行包案调处机制,把责任落实到单位、领导和调解员,限时办结。要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基层要定期报告排查调处情况,上级机关要进行督导和备案。我市修水县从2005年起,通过县长蹲点包村抓治保、调解组织建设,每年拨出360多万元解决全县治保、调解人员的报酬,完善了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三年来仅发生群体性事件倾向苗头8起,而且都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化解。

    (二)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利益协调机制。我国社会正处于“黄金发展期”、“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当前,社会针对利益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拆迁补偿不足、官员贪渎腐败、环境污染严重和医疗、教育、住房费用过高等方面的不满、抱怨、抗议和利益诉求已愈来愈强烈,社会群体如果长期处于心理失衡状态有如厝火积薪,一点就燃,而现行的信访体制对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平息怨怼情绪早已暴露出了它的不适应。因此,建立和完善包括利益表达、利益引导、利益疏导和利益保障在内的公平公正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不仅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必要措施。在这方面,美国社会学家彼德•M•布劳针对公众不满情绪提出建立类似锅炉“安全阀”的构想很值得推广。一是要完善领导接访制度。认真听取群众呼声,设身处地解决群众所思、所想、所盼的问题;二是要拓宽利益诉求渠道。除现有的信访机构外,还应建立健全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及新闻媒体和法律援助等利益诉求渠道,让群众的利益诉求能有相当一部分通过正常渠道得以解决;三是要构建不同社会主体之间沟通的中介传导机制,使国家与社会、精英与平民、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关系能够通过中介得以正常的沟通,为各社会阶层提供利益表达、宣泄不满的制度性平台,使矛盾得到缓冲。被评为全国信访系统先进集体的*义马市群众工作局,改革三年来除履行原信访局职责外,还新增了扶贫解困、下岗再就业、科技扶贫、法律咨询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职能,享有交办转办、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直接调查、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建议等权力,改变了原信访局有责无权,只做“便民”文章和只当“中转站”的被动局面,全国多家媒体都曾报道,应大力推广。

    (三)建立健全反应灵敏的社会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尽管有突发性的特点,但其在发生前一般都有酝酿、串联、谋划的迹象。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信息主导、反应敏捷的预警机制,切实抓好落实,及时有效地化解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矛盾。一是健全情报信息网络。要通过加强基层组织、物建信息员、培育治安积极分子等多种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交错的情报信息网,及时、准确收集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情报信息;二是延伸和拓展信息采集渠道,扩大采集范围,丰富采集手段,增加信息储量,尤其要注意采集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并进行疏理核对,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高信息精确灵敏度;三是完善情报信息研判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对各类情报信息要定期进行分析研判,为领导决策与实战服务,对有激化倾向的要发出警情通报,提醒有关方面及早防范,提高警务活动的精确性;四是不断增强队伍素质。通过深化大练兵,让基层民警学会做群众工作,学会搜集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学会从事件参与者的立场考虑问题和从法理、事理、情理多角度出发做工作,学会处理复杂局面下各种难点热点问题。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与管控机制。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念告诉我们,政府在规范和完善社会管控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不仅要将维护、实现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置于社会发展的主导地位,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更要把着眼点放在人民当家作主上,推进民主政治和法治进程,切实转变过去自居于利益集团的“让利于民”错误观念,积极培育和依法引导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和热情。为此,必须在健全、完善和落实社会保障与管控机制上加大力度,简化和规范行政程序,推动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管控,完善和落实各项监督机制。

    (五)建立健全严格的事件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大量积聚和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些负有责任的官员和民警麻木不仁、敷衍塞责和草菅人命的官僚主义作风。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作风建设。省委书记苏荣2007年12月22日在*考察调研时强调:作风建设最重要的是把坚持党的宗旨变成实践,将百姓利益作为我们决策的出发点和归宿。要从根本上治理官僚主义,除加强作风教育外,还必须健全和落实严格的事件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迟报、漏报、隐瞒不报等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因应对措施不当不力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真正落实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责任,决不姑息,以儆效尤。如此,方能对那些官僚主义严重的人起到“常举刀,少砍人”的惩戒作用。

    三、用和谐社会理念指导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大量的、普遍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应该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属人民内部矛盾,在处置中必须坚持以和谐理念为指导,切实端正立场和认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用和谐手段与和谐方法,做到“堵”“疏”并举。总的处置原则是,坚持依照法律政策办事,坚守职能,慎言慎行,慎始慎终,既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稳定;既要照顾到整体,也要照顾到个体。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必须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基本要求是:强化信息研判,准确预测事态;严格区分性质,讲求策略艺术;抓住适当时机,冷静沉着应对;把握政策法律,公正果断处置。追求的效果是“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态扩大,把事件对社会政治稳定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积极稳妥地促成善后问题的处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有效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坚决避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避免滥用警力和强制措施,避免刻意追求事态的迅速平息,避免事后不闻不问。

    (一)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群体性事件具有利益主导、连锁反应、组织隐蔽、突然爆发、处置艰难、危害性大等特点,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 、“谁首问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事件类别、问题性质、参与主体、严重程度,建立健全明确管辖级别、人员调配、处置方式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不断完善。要明确各级调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与要求,切实做到层层有人负责、层层有人抓落实。

    (二)准确做出快速反应。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事发地基层公安机关要准确无误地做出快速反应:一是要将事件起因、参与人数、严重程度迅速报告基层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二是要迅速出动现场,维持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安全。三是基层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尽快以法律和政策为根据,准确界定事件的性质、弄清参与人员的成分、预测事件的严重级别,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同时制定出具体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四是管辖政府应迅即启动预警应急机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信息传递方式告知相关部门和公众,集合、调动民警、武警、军队、民兵及相应社会力量迅速处置。如我市星子县数年前以招商形式引进在鄱阳湖区栽种的3000多亩欧美杨树,因对湿地环境破坏太大,专家建议铲除。2007年9月下旬,该县组织800民工执行省政府强制铲除的决定。行动前获悉,当地村民有集结对抗倾向。该县政法委组织相关部门干部和民警进村入户,开展细致的思想工作,耐心说服教育,确保了“铲树行动”的顺利完成。

    (三)按照预案审慎处置。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是要注意化解群众怨气、理顺群众情绪。现阶段人们的自主精神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民主诉求日益强烈,这种社会心态和情绪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故在处置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具体利益争端,还要研究和把握事件背后的复杂社会心态和心理机制,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找准合适话语切入点,多倾听、多沟通、多劝导,逐步化解群众怨气、理顺群众情绪,疏导排泄这些情绪蕴涵的社会不满与破坏能量,促使事态向平和的方向发展。二是要注重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在处置中,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用和谐社会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处理好群众的利益诉求,力争促使双方争执的焦点矛盾能得到化解。同时,还要注意处理好维护稳定与群众利益、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过去政策与现行政策、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五个关系,把握好调集军警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适当时机。三是要坚持党委政府主责。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往往包含政策和法律双重调整,因此,处置工作必须坚持党委、政府主责的原则,公安机关要当好参谋助手,运用社会、经济、行政、教育等综合治理的多种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改变过分倚重于法律强制的传统,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避免事件的短期平息和反复性发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四)建立善后处理机制。群体性事件事态平息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一是要甄别合法与违法。对守法者的权益要依法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要依法补偿,而对侵权和违约的违法者要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严加惩处,以息民怨、顺民意,打击不法分子,震慑犯罪;二是兑现承诺。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使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取信于民,防止死灰复燃。对于不合理要求,要向群众讲清楚相关政策和法律,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心服口服;三是及时公布事件真相和处置情况,决不能为推卸责任而隐瞒事实真相,以免激起众怒,导致谣言满天飞,造成不良影响;四是坚持回访。问题解决后,要及时到群众中了解情况,摸清相关群体的思想动向,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早做好工作;五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从中探求具有规律性的东西,以避免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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