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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公安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其他 日期:2012年10月21日 浏览:次 【 加入收藏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执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给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公安信访问题,依法办访,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信访部门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现就公安机关如何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当前公安信访的新趋势

    通过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可以分析、研究信访问题的趋势和动向。近年来,尤其是“大接访”活动以来,我们接待、处理的公安信访问题,虽然信访量有所下降,但呈现出一些新的转变和趋势。

    (一)信访行为的无序性。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在其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通过合法的渠道如来信、来访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在增强。但有的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甚至断章取义,只要对自己不利就上访,有的信访群众“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认为越是找上级问题越容易得到解决,所以越级上访不断增多,无序上访大多由此而起。主要表现为:多头上访、越级上访和来信来访交叉访。有的信访群众在到公安机关上访的同时,又到党委、政府、人大上访,甚至直接找党政主要领导上访。  

    (二)重复信访突出。重复信访是指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多次来信或来访。主要表现为:多次来信、来访、既来信又来访、越级信访。引发重复信访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初信、初访查处不及时、不认真;或由于信访人要求过高,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反映的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或由于案件未破或虽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引起。重复访给信访问题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尤其是一些信访人不按程序,多次越级到上级有关部门缠访、闹访,不但停访息诉难度大,而且影响了上级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信访人行为的过激性。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相当部分信访群众对所反映的问题,不管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其自我感觉都是受了委曲,是有理的。因此,信访人在问题的解决没有达到其预想的目的时,特别是多次上访者,往往情绪比较激动,固执己见,不听劝说;有的信访人对基层公安机关不信任,对案件承办人存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有的信访人因患病等因素,对生活失去信心,甚至以跳楼、自杀相要挟。        (四)诉求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交织在一起。大多数群众信访,是因为其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权利得不到主张。信访的诉求有其合理、合法的一面,但在诉求中夸大事实,提出的一些无理的甚至是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过分要求,使得信访问题难以得到妥善处理、使得停访息诉的难度加大。部分群众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因年龄偏大、接受教育不多、生活水准不高、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等诸多因素,造成心理上对社会的强烈不满,从而衍化为情绪上的偏执,一旦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与自己的要求不相符时,在思想上容易陷入误区,从而一意孤行,走入过激的“死胡同”,试图以不断的扭闹、纠缠向公安等部门施加压力,借以达到不合理的个人目的。

    (五)信访行为超前性突出。在办、在侦尤其是民间纠纷引发打架、伤害案件,受害人对医疗费用的要求过急、过高,希望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对方先垫付。由于案件处在调查阶段,公安机关不能强制嫌疑人负担费用,受害人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上访,有的甚至闹访、越级上访。在涉及民间纠纷引发打架、伤害案件的来信、来访中,信访人要求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是最为强烈的,今年以来的信访事项中,7件是超前信访要求解决医疗费用的。

    二、处理公安信访问题面临的困境

    从公安信访工作实践及社会信访总体形势来看,公安信访工作还将面临较大考验和较大压力。具体地说面临的困境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与情的不相容性。当前,越来越复杂的信访形势与公安执法环境不相适应,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而一些地方政府在与群众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喜欢把公安机关调往矛盾冲突一线,甚至对公安机关提出一些职责以外的过高要求,无形中将公安机关推向了群众的对立面。

    (二)信访问题的多样性与公安机关职能的局限性。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的信访问题属公安机关管辖,有的部分属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由于受职能的限制,对部分属公安机关管辖,涉及到其他部门的信访问题,不能仅靠公安机关,如因建房、道路、水利、婚姻、田地、医疗、污染等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案件,往往案情已经查清,但建房的合法性、财产的所有权、医疗事故的界定性、道路的使用权等需职能部门界定,公安机关无权界定。由于一些职能部门的推诿、拖拉,使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只能“治标而不治本”,只能将管辖范围内的问题依法处理。由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群众往往不能满意这样的处理结果,而公安机关也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正常的受案程序与信访渠道的错位性。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群众的法制观念较以往有了明显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增强。但由于中国几千年传统的思想和教育,部分群众受“青天”意识影响,认为“有理走遍天下”,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其自我保护意识往往就会脱离法制轨道,不按法律程序向相关部门反映,而是通过信访渠道向上级部门反映,有的反映问题、提供情况受利益驱动和外界干扰,缺乏全面性、客观性。正常的受案程序与信访渠道发生了错位,从而形成了许多疑难未决案件,信访问题也随之产生。

    (四)有理信访投诉与民警工作的失当性。群众来公安机关信访,既是对公安机关寄予期望,又是对具体办案民警的不够信任。由于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执法环境不利于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影响了执法的公正与客观,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今年的来信来访中,涉及公安执法的投诉、申诉信访22件。经查证,虽然较大比例的投诉申诉,是信访群众的随意推测,不完全属实,但从中也反映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办案民警责任心欠强,工作不到位,群众工作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不高,考虑问题欠周全,处理问题缺方法,这也是造成原案证据欠缺、事实不清、性质难定、草率结案或久拖未决从而引发群众信访的主要原因。

    三、处理公安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和促进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渠道;同时,加快推进公安自身建设和发展,也是有效应对目前公安信访形势和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维权与维稳的思考。当前,在农村维权与维稳最突出的矛盾,表现在因农田承包引发的上访,一方面由于当时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为避免农田抛荒,农户将基本农田租赁或转包以减轻负担,在租赁、转包合同有效期内其权利理应得到维护,另一方面随着国务院对农业*、粮补等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要求收回土地的权利也应得到主张。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维护农村的稳定是根本,维稳与维权发生冲突,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发新的大规模的上访。因此对当前社会治安环境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正确对待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定因素,针对具体问题,正确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

    (二)伤害案件超前信访的思考。由民间纠纷引发打架、伤害案件诱发的信访问题,既有伤害案件本身取证难、处理难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执法方面的原因。预防和减少伤害案件超前信访的对策:一要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由于民间纠纷引发打架、伤害案件,大都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纠纷过程,有的还有一个较长的发展转化过程。争取工作的主动,就必须加强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其来源于群众、贴近群众、易于做纠纷调解工作的特点,在矛盾发生的初期将其化解,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二要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伤害案件。以对人民和维护稳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办案效率,排除干扰,依法办案,决不能随意处置,严格依法办事,防止以罚代刑。特别是对因矛盾纠纷引起的伤害类案件的报警,要坚持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缓、宜急不宜拖、宜疏不宜堵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力争将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查结,避免因调查处理不到位、不及时,造成案件久拖不结,从而引发上访。三要充分发挥社会联动作用,利用社会力量,多渠道解决问题。对案情查不清的伤害案件,双方要求差距过大难以调解的疑难案件,要站在为群众办事实、解决实际问题和停访息诉的角度,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多渠道开展工作,把矛盾消化在人民内部。

    (三)公安信访与公安执法的思考。公安信访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反光镜”,从中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到公安执法质量的好坏;公安信访是公安队伍建设的“试金石”,从中可以有效地发现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处理公安信访工作的角度看公安执法,一是要提高执法质量意识,从源头上控制信访问题的产生。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当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三基”工作,抓好执法基础如处警、取证等方面工作,确保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二是要强化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减少信访量。公开是公安机关执法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执法公正的基本前提。通过警务公开,让群众认识了解执法活动;欢迎群众监督,让群众支持理解执法活动。在执法公开的前提下,树立群众意识,以服务为本,多为民着想,多为民办事,多为民解忧,是降低和减小信访的有效途径。三是要加强法制教育,依法导访。在接待、处理信访问题中,要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在对信访人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同时,要因案施策,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征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四是要强化制度建设,规范信访问题的处理。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来加以保证。当前我局实行的“首接责任制”、“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制度,首先在思想上提高了广大民警对信访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信访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其次,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使公安信访问题的处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信访工作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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