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公共基础知识》标准化试卷(三)参考答案
来源:其他 日期:2010年07月07日 浏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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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A2、B3、C4、D5、D6、A7、D8、D9、D10、D11、A12、A13、D14、D15、D16、A17、A18、A19、B
20、A21、B22、A23、B24、A25、D26、A27、A28、
D29、D3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C3、ABC4、ABCD5、AC6、ABD7、BC8、ABC9
ABCD10、ACD11、ABC12、ABC13、AB14、ABC15、ABCD16、
ACD17、BCD18、ABCD19、ABD20、BC
三、判断题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四、案例分析题
1、【答案要点】
本案涉及行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是否为行政主体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撤销。
本案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处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属的执法机构,承担主要的执法任务,但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各类行政处理决定,而只能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名义作出,行为的后果也应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来承担。因此,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不是行政主体。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给市水暖器材厂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自己的印章的行为,表明它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处罚,因此该处罚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明确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为行政主体;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非经法律、法规授权,一律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
2、【答案要点】
(1)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某与乙某构成了贪污罪。
(2)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①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
是私有财产。②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在本案中,200打溢货与光明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显然,
从民事法律来看,200打溢货的产生无论是出于港方的错误,还是光明公司的错误,光明公
司对200打溢货物均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港方,因而,光明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一定事实而致他人受损,自己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的收货行为是光明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他们个人的行为。所以,光明公司对港方应负不当得利之责。从而,港方可基于请求权要求光明公司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受损,则将由光明公司赔偿。也就是说,当港方因溢货问题找到光明公司时,承担责任的是光明公司,而不是接受委托的甲某与乙某,因此,甲某与乙某偷卖200打溢货的行为侵犯了光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从而,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哪一个罪,取决于甲某与乙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五、公文改错题
【答案要点】
(1)标题文种错误;
(2)“你中国气象局”称呼不当;
(3)“[2001年]”之“年”字多余;
(4)“请执行”语气有误;
(5)“一、为更好……”语气强烈,不妥;
(6)“通过广播、电视、电台……”,电台与广播不可并列;
(7)“向社会散布……”,“散布”一词应为“发布”;
(8)制发日期与作者位置颠倒。
六、综合分析题
【答案要点】
(1)材料1、2表明,我国计划价格机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的转换,已经
迈出了决定性的步伐。原有高度集中的政府定价制度已被打破,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已由市场形成。
(2)材料3反映出价格放开后出现了价格秩序紊乱的状况,并推动了物价总水平的上涨。这表明价格放开后,在建立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为追求自身的利益会产生不顾社会利益的行为,为了防止克服市场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国家必须对经济活动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管理。
(3)材料4的几项措施,不是回复到传统的高度集中的政府制定价格制度,而是在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的同时,加强政府对价格的调控管理,通过监审、严格执法检查、分类管理等手段加以实施。这些措施是完善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完善以政府对市场价格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这些措施有利于抑制物价总水平的过度上涨,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七、论述题
【答案要点】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于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实施“走出去”战略,条件具备,时机成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市场逐步开放,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也对中国进
一步开放市场,提供贸易投资便利,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2)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新世纪新阶段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加入世贸组织为标志,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完成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开放要有新局面,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既要以扩大国内需求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也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拓展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既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设备,也要充分发挥我国外汇储备相对充裕、综合制造能力较强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地走出去,把资源优化配置扩展到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推进国内结构调整,拉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既要大力支持国有企业走出去,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从事境外生产、贸易、服务,带动商品、技术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我国自己的跨国企业和企业集团,培育一批在国际上享有知名度的著名品牌。
(3)实施“走出去”战略,不仅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也是关系我国未来发展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长远大计。从国际形势看,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走出去”就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全球化,更加广泛地开展同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更好和更多地利用国外一切可能利用的市场和资源,以弥补国内资源的不足,扩大国际市场空间。“引进来”与“走出去”是对外开放的两个轮子,两个轮子同时转起来,有助于我们发挥优势,扬长避短,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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